本會依據「組織自治條例」規定,代表總額11人,置主席、副主席各一人,代表九人。設秘書室,置秘書1人、組員2人、技工1人,工友1人。
職權:依據「地方制度法」及本會「組織自治條例」規定,本會職權:
(一)議決鄉規約。 (二)議決鄉預算。 (三)議決鄉臨時稅課。 (四)議決鄉財產之處分。 (五)議決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 (六)議決鄉公所提案事項。 (七)審議鄉決算報告。 (八)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。 (九)接受人民請願。 (十)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、規章賦予之職權。